读史 其五

法律为诗书,周召尽刑馀。
汉兴承秦弊,罗织不遑居。
邈哉隽子母,好生复太初。
闻狱多平反,言笑始自如。
秋肃布春阳,讼理永终誉。
执地尽若此,囹圄庆空虚。

现代解析

这首诗是唐代诗人白居易的《读史·其五》。诗中通过描述古代法律制度,反映了作者对历史变迁和法治进步的思考。

首先,“法律为诗书”一句表明了古代法律与文化教育的联系,即法律不仅仅是惩罚的工具,也是教化的一部分。接着,“周召尽刑馀”可能指的是历史上的一些朝代,如西周或东周,这些朝代的法律制度较为严格,刑罚也较为残酷。

“汉兴承秦弊”则指出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某些法律制度,但同时也有所改革,使得法律更加人性化。“罗织不遑居”可能是指汉朝时期,由于法律制度的完善,奸臣小人难以通过陷害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。

“邈哉隽子母,好生复太初”中的“邈哉隽子母”可能是指古代贤明的母亲们,她们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和教育子女,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。“好生复太初”则表达了作者对古代重视人的生命和尊严,反对过度使用刑罚的看法。

“闻狱多平反,言笑始自如”这句描述了古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,能够公正无私,使得许多冤案得以昭雪,让当事人能够恢复名誉。这也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。

最后,“秋肃布春阳,讼理永终誉”两句描绘了秋天的肃杀和春天的温暖,象征着法律的公正能够带来社会的和谐与安宁。同时,“执地尽若此,囹圄庆空虚”则表达了作者对于废除酷刑、实现法治社会的美好愿景。

总之,这首诗通过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描绘,表达了作者对法治进步和社会和谐的向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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